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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为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那些企业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签证报告(税审) 依据内国税函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款关于“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对年度申报的鉴证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中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一些不能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提升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税务机关可以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业务出具鉴证报告。

特别是对于亏损企业,要加大鉴证力度,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应结合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同时要告知纳税人,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鉴证报告,又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自行调整年度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在评估检查中发现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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